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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职工生育保险篇
 
【字体: 】 【 更新日期:2023/12/4 16:40:09 】 【 浏览次数:1127次 】

一、待遇享受条件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需要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其职工本人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

3.正常参保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女职工结算标准的50%支付。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差至50%。

二、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4.参保职工小李怀孕了,她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可以享受哪些补助?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分娩前门诊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5.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宝宝,她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该怎么报销?

答:(1)顺产。结算标准为三级医院22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800元,一级以下医院1500元。(2)助娩产。结算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一级以下医院2000元。(3)剖宫产。结算标准为三级医院42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一级医院3800元,一级以下医院3500元。多胎妊娠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其生育医疗费用的10%。

6.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怎么报销?

答:(1)流产。怀孕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流)结算标准300元;住院流产在二级以上医院5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400元。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含药流)结算标准为1000元。(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结算标准为100元。(3)输卵(精)管结扎术结算标准为1200元。(4)输卵(精)管复通术结算标准为3000元。

三、生育津贴

7.女职工除了可以享受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答:每位参保女职工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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