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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的通知
 
【字体: 】 【 更新日期:2022/10/13 9:38:39 】 【 浏览次数:2294次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扩大参保人员用药选择范围,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是对第一批及第二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的补充,适用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职工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

二、甲乙药品分类、限定支付条件、凡例说明等按照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住院政策确定;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按《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7号)执行。

三、中药饮片由排除法改为准入法,执行2019 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目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目录内中药饮片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对已经纳入我省第一批、第二批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但未能成功续约的谈判药品,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至 2020年6月底结束,7月1日起从现行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药品目录内自动删除,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做好信息系统中药品编码的对照、维护。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为慢性病用药目录动态调整、平稳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在《目录》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目录》范围的药品,可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六、前期各地市已将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及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及限定支付范围纳入慢性病门诊对应病种支付范围的,继续过渡至2020年6月底。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后,慢性病用药目录根据国家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文件下载:【 20221013348368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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