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又该如何理解和贯彻其工作原则?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在我国退役军人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对于进一步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了“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以往的军转安置、抚恤优待、双拥等各项工作原则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增强了本法的包容性,体现时代特色,能够普遍适用各领域。其中:
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分类保障就是要树立服役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鼓励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强化正向激励。
服务优先就是要围绕退役军人急难愁盼,着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公共服务领域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不断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依法管理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加强法治建设,把《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如何负担?
答: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基础。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退役安置资金。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对象为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及机构用房保障经费等。三是退役军官安置经费。保障对象为以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退役军官。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官退役金及服务管理费。四是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内容主要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及1至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2)教育培训资金。主要包括:一是退役军官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军官进行的适应性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等。二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士兵进行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3)抚恤优待资金。主要包括: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二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内容主要包括为参保参合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发放的医疗补助。三是褒扬纪念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相关工作。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即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研究会等。(2)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3)社会服务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1)捐赠。捐赠是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也可以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为适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国家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2020年1月,为了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规范化科学化,激励广大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激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展现新作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三个常设项目:(1)“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年;(3)“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表彰后2年至3年实施。其中,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个人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队人员获奖者享受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为凸显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评选表彰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含军队文职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此外,《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还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的范围名额、表彰方式、任务分工、表彰程序、表彰监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是指什么,由哪些单位制定?
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我国多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是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全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利于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以往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这一做法上升为法律。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如何将退役军人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答:依法开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1)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户口、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2)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管理使用?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措施的凭证,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优待。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使用服务管理工作;省、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