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 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 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门诊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建 筑 面 积 |
75~80 |
77~82 |
79~84 |
81~86 |
83~88 |
85~90 |
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
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二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比 建设
例 规模
部门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急诊部 |
5.1 |
3.4 |
3.9 |
3.9 |
3.5 |
3.3 |
门诊部 |
19.7 |
18.9 |
21.9 |
21.3 |
20.5 |
20.0 |
住院部 |
25.7 |
27.4 |
31.4 |
32.0 |
33.5 |
32.8 |
医技科室 |
19.7 |
17.5 |
14.2 |
14.0 |
14.6 |
15.2 |
药剂科室 |
12.0 |
10.6 |
7.4 |
8.2 |
7.2 |
6.7 |
保障系统 |
10.4 |
13.1 |
10.9 |
9.6 |
9.2 |
8.9 |
行政管理 |
3.7 |
3.6 |
4.3 |
4.5 |
4.8 |
5.6 |
院内生活服务 |
3.7 |
5.5 |
6.0 |
6.5 |
6.7 |
7.5 |
第十九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三条 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二十七条 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
床 位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日门诊人次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中药制剂室 |
小型607 中型1429 |
大型2000 |
磁共振室 |
300 |
CT室 |
261 |
X数字减影装置室 |
309 |
血液透析室(10床) |
397 |
体外碎石机室 |
120 |
洁净病房(4床) |
305 |
直线加速器 |
466 |
同位素室 |
535 |
ECT室 |
442 |
内照(前装)、钴60、
后装机 |
706 |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 |
223 |
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离开托儿所、中小学等少年儿童密集的地区。从医疗工作需要出发,中医医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远离医院。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满足功能、使用、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院内交通通道便捷,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室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干燥、无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布置。
第四十一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当的隔离。太平间应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大门,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三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间、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处理好其声、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注意用地范围内环境、绿化和便捷的道路布置,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量的车辆停放场地。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宜为25~30%。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中医医院,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适应医院功能要求,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同时应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注意节约用地。保障系统及院内生活服务用房等尽量集中布置;互不影响的各种管线应共架、共杆、共沟布置;停车库应合理选址。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规模的中医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门诊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建设用地指标 |
120~140 |
115~135 |
110~130 |
105~125 |
100~120 |
95~115 |
注:①建设规模大于100而又介于表列两者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②人口密度较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
二、单列项目房屋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5 m2/辆、自行车占地1.51 m2/辆的标准增加。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
四、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外,分别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 m2,接纳实习的附属医院按每名实习学生30 m2、教学医院按每名学生25 m2增加用地面积。
第五章 医院设备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首先配置临床必需的常规设备及机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三、中医医院的检查设备应与医疗功能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的设备标准配置。
四、应尽量满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设备的配置,并保证专科专病的特殊需要。
第五十一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制剂配制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病床、家具等装备标准,应以实用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力情况确定,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电话通信设备应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水平应符合当地通信网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微机系统。400床及以上医院宜设医用闭路电视系统,院长室、医教处(科)、各病区主任室设监视器和键盘。中医教学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时,可根据工程内容和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五十六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
表五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建设
规模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门诊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建设工期 |
8~12 |
16~22 |
24~30 |
注:①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日历月。
②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第五十七条 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可参照表六。
表六 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
材料
结构形式 |
钢材(Kg) |
水泥(Kg) |
木材(m3) |
砖 混 |
35~40 |
240~260 |
0.05~0.06 |
框 架 |
80~100 |
260~270 |
0.08~0.09 |
第五十八条 中医医院每床日水、电、煤消耗指标可参见表
七。
表七 中医医院每床日主要消耗指标
建设
规模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及以上 |
日门诊人次 |
210 |
400 |
800 |
1350 |
2000 |
2750及以上 |
水(t) |
1~2 |
电(Kwh) |
2~4 |
煤(t) |
0.005~0.007 |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九条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在参考综合医院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色,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的需要。
第六十条 中医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功能检查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按摩诊室、针灸诊室、皮肤诊室、中心输液室、体检中心等。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医疗设备科、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营养食堂等。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和主要起草人
名 单
主编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编制组成员:某某某、
主要起草人:某某某、
附件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92)建标计字第10号文及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5年 月 日以建标[2005]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1)
第二章 建筑规模与项目构成 ……………………(24)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27)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32)
第五章 医院装备 …………………………………(3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的学科,有其自身的主体特征和发展规律。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中医政策指引下,中医事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到2004年底,中医医院已发展到2610所。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致使中医医院的建设缺乏规范化。为了加快中医医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完善中医医院的内部结构分布,合理利用房屋,逐步提高中医医院的建设和设计水平,不断适应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亟需结合中医医院的功能和特点,编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中医医院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装备标准、建筑标准、配套工程和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建设中医医院的有关各方在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60~500张病床及以上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医医院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工程项目,可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中医医院建设应遵守的原则。我国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党和政府关于“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等政策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基本保证。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属于政府行为,应确保工程资金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中。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及卫生事业发展目标,也要满足和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筑功能性强、设计内容复杂,总体规划是中医医院设计的关键,因此要十分重视其制定和管理。特别是当中医医院采取分期建设时,若不重视总体规划,只顾应急需要随地建房,甚至见缝插针,势必造成功能分区混乱、管理困难,交叉感染也难以避免。甚至还会因无法改造而不得不重建。因此,要求中医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师按照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远见的总体规划。同时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一经科学论证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在一次规划的基础上一次或逐步完成已制定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 本条规定项目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中医医院的建设除了体现中医规律和医院的特点外,还要体现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并着眼于中医医院发展的长远要求,在设计上体现适度的前瞻性。
第八条 本条中提出了改、扩建的原则。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中医医院从建设开始,已处于改、扩建状态之中。特别是我国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建筑面积都比较紧张,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更面临大量的改、扩建任务。因此,中医医院改、扩建要注意利用原有设施,以节省投资。
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关系。中医医院的建设涉及各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本建设标准不能一一列出。因此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还需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定额、指标等。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条规定确定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依据。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医疗保健任务及投资实力等是确定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
全国各地区中医医院的床位数与千人口的比例数见表一。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中医事业在国内要适应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对中医的需求,在国际上要继续保持我国中医药学的领先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全面振兴和进一步走向世界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1993年全国中医医院床位数/千人口为0.19,到了2002年为0.219,2003年为0.228,2004年为0.241,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中医医院按0.27张床位/千人口规模建设是属全国平均水平。各中医医院建设与扩建规模,应根据本地区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社区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划分。60张床位是经济困难地区县级中医医院的第一期建设。随着经济发展,这些中医医院将逐步扩建,实现规划。因此,本建设标准把60张床位作为中医医院的最低规模而保留。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日门诊量是确定门诊部、医技科室等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中医医院日门诊量与床位数之比值取3.5~5.5基本符合实际。中医医院的特点是慢性病人居多,形成大门诊小病房状况,医院病床少相对日门诊量也少,病床多相对日门诊量也多。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往往较大,其值可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由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这些内容是各中医医院共性的部分。为了及时发挥作用,必须注意配套建设。中医、中药用房同时建设,医疗用房与保障系统、行政管理、职工生活用房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单列项目是根据各中医医院承担任务不同或所处地区不同而选择设置的项目,是各中医医院建设中非共性项目。应根据具体需要选择使用。
表一 全国中医医院床位数/千人口统计
地 区 |
床位数 |
地 区 |
床位数 |
地 区 |
床位数 |
北 京 |
0.480 |
安 徽 |
0.167 |
重 庆 |
0.185 |
天 津 |
0.419 |
福 建 |
0.260 |
贵 州 |
0.127 |
河 北 |
0.232 |
江 西 |
0.204 |
云 南 |
0.202 |
山 西 |
0.274 |
山 东 |
0.234 |
西 藏 |
0.000 |
内 蒙 |
0.140 |
河 南 |
0.237 |
陕 西 |
0.304 |
辽 宁 |
0.322 |
湖 北 |
0.187 |
甘 肃 |
0.241 |
吉 林 |
0.300 |
湖 南 |
0.256 |
青 海 |
0.247 |
黑龙江 |
0.275 |
广 东 |
0.228 |
宁 夏 |
0.278 |
上 海 |
0.205 |
广 西 |
0.160 |
新 疆 |
0.174 |
江 苏 |
0.196 |
海 南 |
0.148 |
|
|
浙 江 |
0.342 |
四 川 |
0.197 |
|
|
全国总计 |
0.241 |
本表是根据2004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资料统计;台湾省未统计在内。
第十五条 职工食堂、洗衣房等项目利用当地社会协作条件解决,可以节省投资和节约用地。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较多,可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设置。科室设置时应突出重点,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以显示中医药的优势。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中医药是我国的传统医学,特别要为中医药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但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且各地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因此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合理、美观的原则,推动中医医院建筑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中医医院的功能要求和医院投资数目,也是中医医院总体规划设计的基础指标。
一、本款的床均建筑面织指标是参照2004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中全国中医医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1.3m2/床情况及编制组对全国66所中医医院机构房屋面积平均为69.2m2/床调查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可根据拟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建筑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上限或下限。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突出中医特点,发扬中国民族建筑的传统优点,如注重环境设计而增设走廊、亭、台等;在室内设计中要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这就势必影响到面积利用率,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上限,比较合理。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面积中比例关系是在对全国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比例与西医综合医院比例关系相差较大,因为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对1506所中医医院和3617所西医综合医院的调查数据及对比情况详见表二。
三、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各地区各医院差异也很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调整值根据调查资料求得。
四、单列项目,中医与西医是一样的,本建设标准参照采用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科研人员系指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科研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医学院附属(教学、实习)医院所增加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教高[1992]8号《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门诊部、住院部内一般都设有针灸、推拿、心理、薰蒸等有中医特色的诊室,因此面积会有所增加。同时由于各中医医院专科特色不一样,房屋使用面积也不一样,在总建筑面积中没有把这部分考虑进去,由各中医医院根据自己的专科特色情况增加面积。
表二 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对照表
部 门 |
急诊、
门诊部 |
住院部 |
医技
科室 |
药剂
科室 |
保障
系统 |
行政
管理 |
院内
生活服务 |
基本标准 |
24.2 |
30.5 |
15.9 |
8.7 |
10.3 |
4.4 |
6.0 |
中医医院 |
24.5 |
32.3 |
10.1 |
9.9 |
7.8 |
6.6 |
8.8 |
综合医院 |
17.3 |
39.7 |
13.1 |
6.1 |
9.9 |
5.2 |
8.7 |
第十九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用诊断、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医院建筑必须能满足这一趋势。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重新组合、分隔和改造工作在医院内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内部房间的灵活分离和今后的发展改造。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各部门之间、各科室之间,联系比较密切,且人流量大,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较多优越性。另外多层建筑比高层建筑造价要低,所以中医医院建筑一般不宜采用高层,只有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才允许建高层。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地震时,中医医院应成为该地区的抗震抢救中心之一,故应按抗震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裂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设防裂度为9度的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其次中医医院建筑的平面布置、外立面造型、内墙面装修、应体现中医特色,同时也应符合建筑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医疗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用房的设计和装修材料大体相同。故主要医疗用房也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良好的日照能杀菌,能使病人尽快恢复健康,所以病房必须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既能节约能源,又能改善房间内的空气清洁度。故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中药加工用房应达到本条所述的要求,并合理布置工艺流程,以防止药材的交叉污染和混杂。这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西药制剂用房及设施,也有严格的要求,本建设标准未列入,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主要业务用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对要求高的手术室等用房,还需考虑采用空气净化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垂直联系最好能用电梯,但考虑到经济能力以及电梯管理等问题,当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为三层及以上时,应设不少于二台医用电梯。病房楼应设有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 实践证明,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管理又可节约能源,还方便维修改造。中医医院随着医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医疗建筑
用房的改造也将经常不断,所以中医医院的管道既要便于日常维修、保养,又要便于今后的改造。
中医医院的下水道容易堵塞,医院方面一再要求下水管要大,故按计算结果放大一级管径设计。
第三十条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点,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因此医院内应实行双路供电(两路电源来自不同的变电所),同时应设置自备电源。下列用房必须有自备电源:急诊室、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透室、手术室、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设备房间。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医疗及生活方面用汽十分广泛,如消毒、制剂、蒸煮饭、保温、洗衣、烫平、烘干、开水、热水及采暖等。医疗方面用汽不能间断,生活方面若停止供汽,将使医疗服务工作陷于停顿。在设置锅炉时要注意到用汽部门的要求,以保证供汽,故不应少于二台。采暖地区锅炉可与采暖锅炉一起考虑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内多是病人,行动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中医医院建筑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中医医院内有许多不能行走而坐轮椅的残疾人,还有许多躺在移动病床上的抢救病人,为他们必须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在入口处设坡道,在无电梯的建筑物内设上下联系用的坡道。
二、中医医院内必须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施,以方便残疾人求医。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关于中医医院废物和生活垃圾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八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中医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中医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医医院位置,目的是为医院创造良好的医疗条件,在使用与管理方面合理,社会与经济效益较好,使环境不受污染等。在进行基地选择时必须全面满足中医医院的功能与环境要求,还应注意应该医院的发展远景。
由于要求中医医院职工能随时抢救急危重病人,值班宿舍应距医院较近,故要求值班宿舍用地要在制定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医疗区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由于各区各部门之间交通联系密切、交通流线复杂,因此要做好从院外到院内、院内各部门之间人流、物流分析。可采用信息诱导图标,在院内外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医疗用房有最好的朝向,以利节能和具有较好的医治条件。
第四十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灭菌制剂生产用房均要求有整洁、无污染的优良环境,以防止药品受污染。高质量的饮片和中成药是保证中医辨证施治临床用药的需要。因此,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布局,保持制剂用房与其他用房的适当间距,安排和处理好生产区域内绿化和交通通道。
第四十一条 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安排位置,,以满足这些用房对环境的较高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这几条是对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时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应有优美的绿化环境,要有充足的阳光和清新的空气。这不仅可以减少尘土飞扬和细菌传播,而且可使病人能获得良好的视觉和心理效果,给病人以舒适感和安全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因此必须重视绿化的重要作用,做好绿化规划。建筑密度过大,不利于绿化。新建中医医院指标是根据已建成中医医院建设的经验并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确定的。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即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改、扩建的质量。中医医院改、扩建的关键是用地面积,凡是原址能达到新建标准的,都应按新建标准建设。用地面积确有困难时,只能适当改变由地范围内技术指标,适当降低绿地率和提高建筑密度。用地面积确定后,建筑容积率是控制中医医院发展的重要技术指标。据全国中医医院调查资料表明,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下的中医医院能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因此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改、扩建中医医院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四十七条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重要物质基础。我国地少人多,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本条强调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既要适应医院功能需要,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又要提高土地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四十八条 节约用地应贯穿于总体规划的始终。设计人员应根据情况采用多种措施节约用地,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用地是医院建设最基本的条件。
一、根据房屋建筑情况调查资料,中医综合医院平均每床用地96.3 m2。本款规定了不同规模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指标,人口密度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实际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其中60床中医医院未来要发展到100床,故按100床用地规划。
二、单列项目是各中医医院的非共性建设项目,情况各异,因此本款规定其建设用地应根据该项目所需建筑面积及环境要求等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本款指标是中医医院总体规划中不应忽视的部分,系根据公安部和建设部要求制定。若当地未制定停车场规划细则,可参考表三决定停车位数量:
表三 中医医院停车位指标
计 算 单 位 |
机 动 车 |
公共自行车 |
1000 m2建筑面积 |
2.0 |
15.0 |
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部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包括就诊车辆和本院车辆;公共自行车停车位指标是指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本院职工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四、本款指标是参考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医院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五章 医院设备
第五十条 医院设备是整体功能的需要,是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把建设现代化中医医院与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统一起来。要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包括国内外一切先进的管理方法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医疗效果,并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在装备过程中,要根据医院规模、任务大小、技术水平、专科特长和财力等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配置和完善,避免脱离实际的片面追求形式的现象发生。
第五十一条 中药炮制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剂技术,在制剂过程中,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级中医医院要贯彻“医药结合,医药并重”的指导思想。中医炮制加工设施必须与加工的饮片相适应,以不断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中成药和制剂部门应配备能保证质量的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岗位设防燃防爆报警设施。相应的药检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第五十二条 病床、家具等装备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及当地经济水平和医院财力情况由医院自主决定。要尽量采用标准设计和先进设备,以满足中医医院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 电话通讯设备是中医医院与院外、院内各部门间的联系的必需设备。60床中医医院可设外线电话,100床及以上中医医院有必要设程控电话交换机。
第五十四条 微机系统及闭路电视设备标准。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五条 投资估算。中医医院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因建设地区不一样,建筑造价也有不同,但可以先按当地同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确定建安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采用主要建筑材料(三材)按市场价调差方式,其他建筑材料按系数差的办法,将投资估算指标水平确定在2001年的价格水平。
由于工程建设条件的差异及建设地区不同,在工程具体实施中,投资额也会反映出差距,因此本投资估算指标只供投资方主管部门立项时参考,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时才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空调、通风、消防、供电、供水、弱电、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具等费用。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费用可参考表四。
表四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费用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一 |
征地拆迁费 |
1、征地费 2、拆迁费 |
二 |
前期费用 |
1、 勘察费 2、咨询服务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环境影响评估、设计任务书等) 3、设计费 |
三 |
建筑安装
工程费 |
1、 建筑安装工程(结构、装修、给排水、消防、
暖通、强电、弱电、安防、楼宇控制等)
2、建筑设备(电梯、空调、供电、供暖等) |
四 |
室外工程费 |
|
五 |
有关税费 |
|
六 |
预备费 |
|
注:本表仅供参照。
第五十六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是以建设部2000年批准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主,并按照门诊、医技等的面积比例计算确定。在实际实施中,可参考本指标,按照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建设工期。
第五十七条 本条为基建三材用量指标。中医医院建设工程的基建三材用量指标是根据调研资料并参考《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与快速报价》。所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八条 中医医院每床日水、电、煤耗用量指标是以调研资料为基础编制的,由于地区的不同,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是根据医院的等级,通过调研和资料分析,以床位数为基数确定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颁发的《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中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标准。
第六十条 明确了中医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